执法与良知
杨舟平
职业原因,最近看到一个法律故事:1990年10月,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东德和西德,签署了统一合约,当时联邦总统魏茨泽克发表讲话:“我们能在没有政府合约协定,没有宪法约束及议会决议的情况下,温馨完成统一大业,这是多么美好的事。它如实体现了良好的国民素质。”统一后的德国自然面临因统一而发生的种种问题。
柏林墙被推倒,标志着两德统一的开始。而当年为翻越柏林墙曾发生了200多起流血事件,其中当年只有22岁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就因翻越柏林墙而被东德军队执勤士兵亨里奇一枪毙命。两德统一后,格夫洛伊的家人向法庭起诉当年开枪士兵亨里奇,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辩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卫士兵,发现有人翻越柏林墙而开枪射杀翻墙者是在执行命令,作为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如果说有罪,那罪不在他。此时,坐在旁听席的人们大多点头称是,默认亨里奇是无罪的,律师的辩护是成立的。
然而,主审法官赛德尔面色严峻地说:“作为一名军人,当发现有人翻越柏林墙而不开枪、不执行上峰命令是违反军令的行为,是要受到军法处置的,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人,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你在举枪面对自己的同胞时,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权利无人会剥夺你,你有打不准的选择,而打不准是无罪的,这也是你应承担的良心义务。”赛德尔法官接着说:“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心、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时,良知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因为尊重每一个生命是人类的普世原则,是人性的光芒。”
赛德尔法官的话在庄严的法庭上久久回响,旁听席上好多人眼里闪烁着泪花,有些人竟相拥而泣。亨里奇的眼里也噙满了泪水,把目光投向格夫洛伊的家人,说了句:“对不起!我错了!”最终,他因蓄意杀人罪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且不说赛德尔法官判案的法律、法理依据何在?公正与否?但判决确实生效了,亨里奇也没有上诉,而且此案的判决竟很快成为闪烁着人性光辉的世界经典判例,不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各级政要,抑或精英阶层或普通民众都一致认可赛德尔法官这一判决。
法律的确是冰冷的,而良心是有温度的。当履行职责成为一种恶行或帮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你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你也有打不准的权利。换言之,当年只有20多岁的格夫洛伊在雨雾天偷翻柏林墙时,执勤士兵如果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后开枪,警告格夫洛伊不能偷翻柏林墙,悲剧就不会发生。
无独有偶。1928年,发生在陕西凤翔的军阀宋哲元大屠杀俘虏事件中,宋哲元部下赵凤林师长不敢公然违抗宋的命令,又不忍心大肆屠杀手无寸铁的战俘,最后当夜偷放一千多人,给这些战俘一条活路,其行为,就是一个良心军人的正确选择。如果你是一名城管,看见小贩们四散奔跑,你的良知告诉你应跑得比小贩慢一点,只要让他们知道不能乱摆乱放就行了……这样做,就是人性最基本的善良释放。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而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忽然想到二战时期一个小故事:德法两军交战时,一名法国狙击手正在举枪瞄准一名德军士兵,突然发现德军士兵要解手,他立即停止了瞄准射击。这里,这位法国狙击手就是一位良心军人。据载,2015年7月,在纽约曼哈顿的一家大型超市里,保安抓住了一位试图偷食物的妇女并报警,警察到来后询问那位妇女,妇女说因为饿,没有钱才偷食物的,警察又检查了她的包,发现包里全是充饥的食品。于是,警察把她带到收银台,替她付了10美元买下这些食品,并让她回家。保安和那女人都感到意外,女人泪流满面地回家了,从此再没行窃。警察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作为警察我们执行法律,但作为人类,我们无法做到对此视而不见!”这位曼哈顿的警察不是执法机器人,而是有着人性温度的警察,是在良知执法,他内心的执法底线是善心、良知,之后才是执法如山。
良知、同情心、保护弱者、心怀善念,是人和动物的重要区别。对为生计挣扎的社会底层执法时要施以人性,寄予同情,而不是颐指气使,恃强凌弱,只要他们不是刑事重罪,不是暴力犯罪,不是胡搅蛮缠。执法有度,良法善治,才能不失偏颇;执法有度和执法必严本质要求是一致的。
那么执法的度如何把握?其实也很简单,因为人类的善良是相通的,良知是相通的,它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存在人内心的天平和人心最柔软的地方,是能感知温度的。可见,良心执法是文明国度执法的行为准则。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作者系宝鸡市凤翔县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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