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跨省流窜扒窃被批捕
为了筹措毒资,穆某等3人从甘肃宁县长途驱车来到陕西,先后多次在庙会人流聚集地实施扒窃行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穆某、王某、石某。
今年3月9日,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民警在阳平治安检查站盘查过程中,发现石某形迹可疑,并当场在其车上发现手机15部。经陈仓分局民警对石某进行讯问发现,其在凤翔县境内有盗窃手机嫌疑。今年4月9日,陈仓分局将石某移交凤翔县公安局继续侦查。经对石某进一步讯问得知,其伙同穆某、王某在宝鸡市凤翔县、西安市长安区等地扒窃手机15部。之后,凤翔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对另三人展开抓捕。今年4月18日,在当地民警配合下,将穆某、王某抓获。经带回凤翔县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穆某、王某、石某对其结伙在凤翔县、西安市长安区扒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3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其吸毒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就说明扒窃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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