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乔斌)在没有进货明细单、磅单,运销合同与账目交易不相符的情况下,被告人叶某将另一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税额高达近520万元。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被告单位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叶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叶某为该运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第三人帮助介绍从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07张,价税合计3000多万元,税额合计近520万元,后由被告公司在相关部门进行抵扣税款共计近520万元。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运贸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了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与公司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单位某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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