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日期“再定”不等于永远不还!
本报讯 (记者乔斌)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往往会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但平川一男子借款时在欠条中写下“还款日期双方再定”后,便从此不提还钱一事,最终被告上法院。
据悉,2016年9月,被告方某某因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陈某某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方某某后,双方约定了利息,方某某并注明“还款日期过完2017年春节双方再定”。结果春节过后,方某某一反借款时的态度,对还款事宜只字不提,直至在庭前方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偿还欠款。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原告按借条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未按借条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处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陈某某借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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