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受伤11年后申请仲裁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李琴琴)平川男子工作期间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但11年后才想起来申请仲裁,因已经超过申请仲裁期限而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
据悉,原告朱某某在某工程处工作期间受伤,该工程处对朱某某比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后因该工程处解散,原告分流到另一企业工作后,于1996年10月被停发工伤待遇。1998年4月经原告朱某某申请,该企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于2017年8月向平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期限。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朱某某遂诉至法院。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某在于1996年6月被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时,即应知晓其权利被侵害,11年后才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限,且庭审过程中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千万不能延误维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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