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为民初心 传递司法温度白银市检察院主任科员 任永和
为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工作和司法保护,白银市检察机关按照“应救尽救”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未成年司法救助专项工作,彰显检察关怀、传递检察温度,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绿色司法”的办案理念,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针对全市未成年受害人或受害人死亡的未成年家属的生活困难情况,集中对近5年来的未成年受害人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符合条件的7件8名未成年人批准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额21.7万元。
——加强协调配合,“一站式”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一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主动审查机制,在发现救助线索上相互配合。如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过公诉、未检等业务部门在日常办案中主动发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控申部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把握救助标准,告知申请条件等,为尽快办理救助案件做好基础工作。二是在救助金核拨上开通绿色通道,大大缩短救助金发放周期。市院针对救助金需政法委审批、财政核拨等环节多、耗时长等现状,专门向市政法委汇报,争取政法委对救助资金、核拨周期上的支持。2014年7月23日,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某乡村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中,案犯罗某(女)因丈夫范某长期家暴,一气之下用老鼠药将范某毒死,罗某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范某上有近70岁的父母亲,下有两个孩子,一个七岁,一个仅八个月。一个完整的家庭瞬间倒塌!白银市检察院积极帮助范大爷申请司法救助。两个月后,范大爷收到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范大爷老泪纵横地说:“感谢你们,这下孩子的奶粉有着落了”。司法救助金的及时到位,解决了申请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避免了未成年人因案致困情况的发生,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增强救助主动性
在检察机关办案的各个环节,向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受害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司法救助申请权利。重点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易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或其家庭遭受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落实权利告知义务。2008年3月3日,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被害人李某龙(时年8岁)的爷爷丧生,李某龙失去右臂,两名歹徒是河北邯郸杀人后四处流窜的逃犯。两名歹徒伏法后,李某龙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李某龙父亲因肝硬化病倒,仅仅依靠低保和母亲打工维持生计。8岁的李某龙失去右臂,严重影响了今后的学习、生活能力。白银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专项工作中,发现了这个案件的情况,立即将李某龙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白银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为该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件,积极向市委政法委作了专门汇报,争取到司法救助资金8万元。2016年12月,李某龙得到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8万元。
——建立救助回访机制,有效监管救助金安全发放
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无近亲属监护或年纪过小无独立管理大额资金能力等现状,各院积极探索救助金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分期发放、未成年救助人资金安全使用。如:景泰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卢某某被其妻伙同他人杀害,其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卢某某的一对未成年儿女瞬间成为孤儿。案发后,卢某某的哥哥一家养育卢某某的儿女。景泰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控申部门紧密配合,为卢某某的未成年儿女申请司法救助资金2.3万元。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白银市院控申处、景泰县院办案检察人员邀请被救助人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乡政府相关人员见证资金发放过程,并要求卢某某的哥哥书写保证书,保证将领取的司法救助资金用到被救助人身上。一年后,景泰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再次回访该家庭,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积极探索救助机制,拓宽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果
针对未成年救助对象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遭到侵害或家庭变故后容易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积极探索全方位的综合救助工作机制,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帮扶服务。一次性司法救助杯水车薪,难以满足其学习和成长的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法院、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社会团体等部门的沟通。如: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害案件时,了解到被害人家庭极其困难,在为其申请的司法救助金又无法及时到位时,积极与当地民政局联系为其家庭提供了3000元救助,并协调为其家庭办理了低保,同时争取了社会公益款物5000余元。
该村两名卢姓孤儿系卢某某与张某某的子女(卢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20日,张某某勾结他人将卢某某杀害。卢某某死亡后,张某某在监服刑,二人的一子一女成为孤儿,两孤儿均未成年。案发后两孤儿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费用,生活陷入困境。市、县两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得知情况后,积极对卢某某的子女进行司法救助,为两名孤儿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3万元。
目前,两位孤儿分别由其姥姥和其叔父分别抚养,两者就监护权问题产生了矛盾。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款安全合理使用,被救助人真正得到救助,两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人员走访乡政府、村委会及两名孤儿抚养人家庭,详细了解被救助人当前的生活及抚养情况,通过对被救助人的姥姥、叔父反复开展思想引导教育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协议,保证了国家救助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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