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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两任财政局局长涉贪腐获罪 前任犯滥用职权罪,后任犯贪污罪、行贿罪

西部商报 2017-04-15 06:03 大字

(记者 樊丽) 县长提出要40万元给领导拜年,不敢拒绝的前任财政局局长只好照办;前任调离,后上任的财政局局长为了与县长搞好关系,向县长行贿28万元;结果县长东窗事发,两任财长局局长也栽了。4月12日,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公布这两起职务犯罪案的一审判决,前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汪兴国犯滥用职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后任局长闫培庆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交给县长40万公款

前任财政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出生于1963年的汪兴国,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2005年1月至2009年10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经查,2009年1月,时任甘肃省景泰县县长的张世军(另案处理)以白银市两会期间给领导拜年为由,安排时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的汪兴国准备40万元现金,汪兴国安排下属准备好40万元后,在白银饭店张世军房间内将钱交给张,后汪兴国用虚假发票在景泰县财政局财务报销冲账。

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汪兴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0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汪兴国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汪兴国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与县长搞好关系

后任财政局长贪污又行贿

出生于1965年的闫培庆,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经查,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闫培庆数次从财政局财务支取借款25.5万元,后于2010年3月以虚开两张金额为8.5万元和7万元的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三福大酒店的住宿发票及10万元餐票冲账,将该款据为己有,将其中的6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以个人名义送给了时任景泰县县长的张世军,15万元用于单位拜年公务开支,剩余4.5万元用于自己花销。2009年底,闫培庆与县长张世军商量以申请企业技改费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县委、县政府“过节”费用,后闫培庆和甘肃寿鹿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商定,由企业打报告给县财政局申请技改费用,该企业分两次申请技改费400万元,后将其中的70万元扣下(以企业名义给县委购置丰田霸道车一辆),余款330万元分多次提出现金后交给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将全部款交给闫培庆。后闫培庆为了和县长搞好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其中的28万元以个人名义送给张世军。

红古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闫培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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