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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后景泰县公安局经调查作出“不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报警村民李某某不满该决定,将景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该诉求,李某某不服上诉。9月12日记者获悉

兰州晨报 2016-09-13 00:00 大字

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景泰县2名村民发生争执,报警后景泰县公安局经调查作出“不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报警村民李某某不满该决定,将景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该诉求,李某某不服上诉。9月12日记者获悉,该案经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景泰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治安处罚决定;景泰县公安局在判决后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均由景泰县公安局负担。

一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李某某与焦某均系景泰县芦阳镇芦阳村村民。2015年4月21日14时许,李某某在家门口拉架子车平路时,与过路的焦某之妻谈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焦某与李某某发生撕扯,致李某某倒地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日,李某某向景泰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报案。同年6月8日,景泰县公安局作出“不予治安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将景泰县公安局、第三人焦某告上法庭。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景泰县公安局对第三人焦某作出的不予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了李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作出不予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起身后报案,并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引起高血压疾病。第三人夫妇存在违法行为,且自己并没有用锨把捣焦某,焦某肚子有痕迹的照片,是用红水做成的假证。派出所关于菜地和架子车的现场照片是黑色的,没有真实性。焦某此前有多次违法行为,多次侵犯自己人身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李某某与第三人焦某发生纠纷,景泰县公安局对在场的焦某、张某某、谈某某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三人虽然对李某某如何倒地的细节陈述不一致,但陈述中均有第三人焦某撕扯李某某的衣领,张某某、谈某某上前劝阻,撕扯过程中,李某某倒地的内容。李某某在报案当时接受询问时即陈述自己受伤,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向公安局提交了病人出院证明书,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高血压2级”,并因此住院治疗。景泰县公安局对本案证据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认为第三人焦某不存在殴打、伤害李某某的行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并据此作出不予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做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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