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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责任人一审获缓刑

兰州晚报 2013-07-03 11:42 大字

本报讯昨日记者获悉,发生在2011年11月12日的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西翼南一巷的水害事故导致7名矿工死亡的5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到5年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志甫系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采掘作业承包人,被告人石海元系通达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被告人刘维军系通达煤矿矿长、法人代表,被告人曾庆国系通达煤矿副立井股东、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冯太富系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管理人员。2011年11月12日晚9时50分,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西翼南一巷发生水害事故,造成在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工谢某、张某、彭某、万某、王某、李某、张某7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8.3万元。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11·12”水害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进行了责任划分,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5名事故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事故发生后,五人能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工作,积极向死者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和做好安抚工作,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后判决5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被告人冯志甫、石海元、刘维军缓刑5年,被告人曾庆国、冯太富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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