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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5.528万元 景泰商业局一副局长领刑

兰州晨报 2012-05-25 07: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鹏翔)5月24日,记者从景泰县法院获悉,原景泰县商业局副局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景泰县盐业专营公司经理张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5.528万元,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1993年3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张某任景泰县商业局副局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1994年3月15日,张某以给景泰县区划办支付贷款为名,私自将3万元公款从景泰县商业局账户转账到景泰县石膏矿实业开发公司闫某的私人账户,用该公款偿还其个人欠闫某的私人借款。1998年5月至1999年11月,张某任景泰县盐业专营公司经理期间,1999年6月11日、16日,张某与他人共谋后,两次从该盐业公司拉出价值2.528万元的食盐倒卖后将公款非法占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两次非法占有公款5.52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据了解,作案后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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