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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 17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兰州晚报 2009-11-20 20:48 大字

庭审现场︵资料照片︶

本报讯  今年5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特大粗锌盗窃案,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该案的35名被告人中有17名不服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讨论决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白银市中院的工作人员已分赴各上诉人关押地,宣读并送达了此终审裁定。

一审宣判 35名被告人被判刑

2007年3月至8月间,以白银区武川乡农民陈其璋、陈辅良(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核心的盗窃团伙,与该案被告人赵双西、祁万忠、高春林、高小平等人预谋,前后伺机盗窃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粗锌等物共11起,粗锌248块,总价值达2683271.05元,除最后一起案件破获外,其余各案中,参与盗窃的各被告人均分得数额不等的赃款。今年3月1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庭审一直持续到次日晚上才宣告结束。5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35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各领其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主犯赵双西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11万元罚金。

不服判决 1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对于一审宣判结果,被告人张双西、祁万忠、高春林、高小平、盛世峰、沈平林、陈全福、马永刚、高建军、李斌、梅蕾、谷海苍、凌中国、李有智、杨小明、柴进成、张德明17人表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双西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主犯,且原审判决认定的有些盗窃犯罪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祁万忠也认为,自己应是本案的从犯,原审量刑过重;高春林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应是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罪,且自己不是本案的主犯,原审量刑过重;高小平、盛世峰等人则以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罪不当,定性不准,或是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该院讨论决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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