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收回已完成拆迁补偿工作的会宁县包装材料厂、会宁县雄狮磷肥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化肥厂、梁立萍(会宁县永康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制碱厂(兰天驾校)等5家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会宁县包装材料厂于1999年12月6日设定的抵押权,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公告注销。
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会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将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细表
特此公告
会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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