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后,她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经市、省两级劳动部门仲裁,不予以认定工伤。随后,吴某某将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裁
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吴某某的丈夫在工作中驾车死亡后,她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经市、省两级劳动部门仲裁,不予以认定工伤。随后,吴某某将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裁定。该案经一审庆阳中院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吴某某提出上诉。8月25日,该案在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不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庆阳中院一审查明,男子闫某某系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派遣到会宁县移动公司的派遣制员工,从事移动通信光缆、基站的抢修及维护工作。2015年1月25日下午5时30分,闫某某受单位指派骑摩托车到其维护的会宁县丁沟乡范湾移动基站区域内巡检移动网络基站,后被人发现趴在公路边,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闫某某被送往会宁县医院急诊科,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闫某某的妻子吴某某向白银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对丈夫死亡作出工伤(工亡)认定,但白银市人社局以闫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致其死亡,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亡)。原告遂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白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省人社厅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白银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
闫某某发生事故后,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宁大队鉴定结论认为,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认为,白银市人社局作出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程序要求,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根据交警部门鉴定白银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闫某某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省人社厅未经调查,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两级人社部门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是否“醉酒”成辩论点
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吴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其丈夫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成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问题。对此关键问题,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5年2月27日,同一时间出具了两份内容完全不同,但编号相同盖有公章的白公交认字〔2015〕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为“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闫某某死亡,一份未认定为“醉酒”驾驶。2015年3月13日,由会宁县交警大队签字盖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再次证明了没有“醉酒”驾驶的事实。所以闫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一审法院却以其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警队存档文本不一致,且没有办案民警签字确认为由,认定闫某某为醉酒驾驶,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人社局对上诉人丈夫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白银市人社局答辩称:经调查,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其死亡,经会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根据调查的事实,吴某某持有的交警部门的证明不能排除闫某某非醉酒驾驶的依据。综上,一审判决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人社厅答辩称,通过对白银市人社局提交的本案证据材料审查,认定闫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白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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