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超车刮翻倒地 报警求助引出醉案

右江日报 2019-11-08 08:22 大字

本报西林讯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他人超车过程中碰刮翻车倒地,为追赶逃逸者便报警求助,结果未料到自己竟被刑事处罚。近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

现年34岁的黄某某系西林县那劳镇那劳村人。今年1月16日14时许,黄某某到本镇顶蚌村渭老屯李某某家喝酒,后黄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返回家,途经本镇顶蚌村顶蚌屯附近公路时,被一辆双排座货车超车,该车车尾篷布刮中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致黄某某翻倒在地并受轻微伤。黄某某见肇事双排座货车司机逃逸,便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16时许,民警在处理黄某某报警的交通事故中发现他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吸气式酒精测试,自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的黄某某不服,便对民警进行威胁,遂案发。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47.8毫克/100毫克。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47.8毫克/100毫克,其行为明显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对其科以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韦明袁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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