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间非法捕捞 五对夫妻“捞”来刑罚

百色早报 2019-10-15 09:04 大字

本报西林讯西林县马蚌镇有五对夫妻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结果被执法人员当场逮住,换来了刑罚。10月14日,西林县人民法院经集中开庭审理后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韦某华与田某琼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张某先与韦某英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韦某堂与梁某芬、韦某祥与熊某琼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韦某年与黄某花罚金各1000元人民币。

韦某华与田某琼、张某先与韦某英、韦某堂与梁某芬、韦某祥与熊某琼、韦某年与黄某花等系西林县马蚌镇八大河村五对夫妻。今年5月22日9时许,韦某华与田某琼等10人在禁渔期内分别驾驶自家的渔船到西林县的一处水域江面使用禁用的电鱼机等设备捕鱼。中午11时许,当他们捞鱼上船时,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韦某华与田某琼等10人的渔船上查获鱼物共达300多公斤及电鱼机等设备一批。案发后经查明,韦某年夫妇曾非法捕捞得鱼物3.5公斤并已出售。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案发后他们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性,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在检察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当庭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以及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我国《渔业法》明文禁止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我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非法捕鱼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因此提醒各位渔民,禁渔期间,不管是解馋还是图财,切忌以身试法,否则将把自己“送”进法网,后悔莫及。

□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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