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点烟遭拒绝 蛮横醉汉伤人被判刑
本报西林讯近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兴有期徒刑1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0岁的刘某兴系云南省罗平县鲁布革乡八大河村人。2018年5月13日晚11时许,刘某兴醉酒之后窜到广西西林县马蚌镇八大河村街上某饭店买烟,因该饭店没有烟卖,刘某兴就转问在饭店里吃饭喝酒的黄某、李某辉、陶某杰等人要烟抽。陶某杰给了他一支烟,随后刘某兴要求陶某杰给他点烟陶某杰不肯,刘某兴恼火遂对陶某杰等人进行辱骂,并冲过去欲殴打陶某杰等人,但被其同伴田某能、熊某波、王某补阻拦拉开,随后双方各自离开饭店。刘某兴在途经马蚌镇八大河街上某超市门前时看到黄某扶着醉酒的李某辉,就跑过去将其两人拦截,并动手殴打黄某,田某能、熊某波(因本案均已被判刑)看见后也冲过去伙同刘某兴一起殴打黄某,后黄某挣脱逃跑,刘某兴、田某能、熊某波继续追赶但未能追上,便返回来对李某辉进行挑衅、威胁、辱骂,王某补(另案处理)见状从路边的烧烤摊拿来一把菜刀对李某辉进行辱骂、恐吓。刘某兴返回家之后,怒气未消仍想继续殴打黄某,就驾驶一部面包车冲进马蚌镇八大河卫生院大院,并对大院内的人员进行辱骂,后被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黄某被打伤致轻微伤。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兴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辱骂他人,致一人受轻微伤,期间还驾驶了机动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刘某兴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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