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西林3男子在禁渔期非法捕鱼8斤8,被判罚款1000元

右江日报客户端 2018-11-23 18:27 大字

百色新闻网-右江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尤子哲)王某某等三人违反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规定,私自使用电鱼机在西林县八达镇污水处理厂至阳光小区河段内电鱼。11月23日上午,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罚金1000元。这是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2018年3月20日下午,王某某在西林县八达镇环城东路阳光小区工地的工棚内发现一台电鱼机及几件捕鱼工具,闲着无聊,王某某便邀约朋友王某伟一起去电鱼,二人随即携带电鱼机等工具到污水处理厂至阳光小区河段内电鱼。两人电鱼约半小时后贺某某也加入他们一起电鱼。正当三人准备上岸时,被正在进行巡查的西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王某某等三人使用电鱼机电鱼非法捕获一袋4.4kg重的渔获物。

西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全广西的禁渔期。在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提醒:千万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让我们同心协力,坚决抵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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