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 孩子把父亲告上法庭
张某与黄某某于2003年7月28日在西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12月26日共同生育黄某。张某与黄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于2012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小孩黄某随母亲张某生活,由黄某某每月支付黄某生活费600元,黄某的学费和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的项目凭发票由双方平摊。但是,自双方离婚后,黄某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而黄某某一直未支付黄某的抚养费。截至2016年5月,尚有3万元抚养费未支付。因此,黄某在其母亲的帮助下起诉要求黄某某支付抚养费3万元(从2012年3月起至2016年5月止);从2016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的生活费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证实其诉请。黄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据法律法律规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结合证据予以确认,并作出了由被告黄某某向黄某支付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6年5月止期间的生活费共计3万元,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直至黄某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的判决。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不支付、延迟支付抚养费,会给被抚养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通常是被动的一方。过激行为不可取,通常催付手段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催付无果的情况下,要向司法部门求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既可以达到要求支付抚养费效果的同时,也可以保护好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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