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你中招没?

百色早报 2018-03-20 08:50 大字

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各地都会公布上一年的一些消费维权案例。记者注意到,今年百色市工商系统的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老人消费遇陷阱、虚假广告等占了六成。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案例一】田阳县某摄影店消费纠纷案

2017年3月3日,田阳县工商局收到岑某等24名消费者的群体投诉,称他们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田阳某摄影店交纳拍摄相片押金、冲印相片、相册等费用,为0~3岁的孩子订购、购买拍摄相片、冲印相片、制作相册等服务,其中多数消费者参加了该店的儿童拍摄套餐、萌宝大赛等优惠促销活动,但由于该店于2017年1月20日在未提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受害消费者纷纷要求经营者退回押金和已交费用。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和说服,该摄影店同意退款。

【案件点评】本案为预付款消费纠纷,面对此类消费,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要保存好购物凭证,同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的经营门店进行购物和接受服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案例二】

百色市某五金机电销售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案件当事人从事轴承、五金机电等商品销售活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百色市某五金机电销售部多次从所谓的“安泰轴承有限公司、瑞克轴承有限公司”等公司累计购进1436套标注“SKF”标识的轴承,摆放在商铺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轴承上标注的“SKF”和包装盒标识在英文字母的字体、形状、排列顺序与SKF公司注册用于轴承上的英文字母的字体、形状、排列顺序相同,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SKF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的商品。经鉴别,最终结论为:这些轴承不是SKF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的轴承。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百色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商标侵权轴承1167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三】南通艾洁菲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消费侵权案

2017年7月11日,靖西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110转来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称:靖西市不少中老年人在靖西市靖安国际大酒店二楼宴会厅参加由南通艾洁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的健康讲座,当事人销售人员在上课时,反复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养生枕头”等保健产品,宣称能治多种疾病。听课老年人信以为真,争抢购买。消费者发现上当要求退货时,销售人员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进行投诉请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协调赔偿损失。经工商部门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属普通产品,并不具有治病功效。截至案发时,已有41位老年人购买该产品,货值13.92万元。经工商部门组织调解,当事人退回了消费者的全部购货款。

【案件点评】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不良商家利用老年消费者对新知识接受能力差、风险防范意识能力差,设下重重消费陷阱,诱导其购买所谓治病的产品。因此,老年消费者对自己不了解的所谓“高科技”“保健养生”产品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轻易购买。

【案例四】田阳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当事人从四川新四方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3日、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新四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惠施特TM”金灵丹复合肥料(硫酸钾型)(17-17-17)6吨(20袋/吨),共120袋,购进价格3600元/吨(180元/袋),购进金额21600元,售价190元/袋,货值金额2280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经对上述商品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属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19836元。

【案件点评】此案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保证化肥的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肥”了自己,坑了农民。

【案例五】田阳县某保健用品经营部诱导老年人购买灵芝粉

2017年6月16日,年近七旬的退休职工黄女士在田阳县田州镇参加某保健用品经营部的保健品推介会时,店内员工声称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尤其是癌症患者都吃这种药,有治疗肝癌、鼻炎癌等功效,当即刷卡消费预购30000元“美罗国际灵芝粉”保健品,成为该店金卡会员,并现场购买了5024元的灵芝粉保健品带回家使用。2017年6月21日上午,吴某前来投诉该保健品经营部,田阳县工商局田州工商所接诉即到该店开展调查,同日下午,在执法人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经营部将收取的预付款24976元退还给了黄女士。

【案件点评】老年人消费时要注意:有病别乱投医,免费承诺别轻信、虚假广告要辨别、“专家”忽悠不上当,养生讲座、免费体验不购物,保健品药品要区分等,要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案例六】凌云县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明,微信公众号“凌云XX”账号主体为凌云县某公司,绑定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的手机号。2017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神奇的枕头,不打针,不吃药,30天让你告别颈椎病痛”等广告,广告所推销的枕头等商品并非药品、医疗器械,上述广告用语易使消费者对广告所推销的商品产生混淆,从而误认为是药品或医疗器械。截至案发,该公司已获得广告费24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作没收广告费2400元处以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当事人利用微信广告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预付款被扣不合理婚纱摄影楼全额退还

投诉人班女士于2016年12月24日在平果县某影楼交拍摄一套婚纱款5099元,计划于2017年1月份拍婚纱照,但是由于个人原因不想拍照,要求影楼退款,影楼要求扣除已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班女士认为不合理,协商未果,请求维权。经调解,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等约定,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不想拍摄,影楼主张按婚纱摄影行规,扣除已付款的20%违约金无依据。同时,影楼未就班女士的拍摄进行前期投入,未产生费用。因此,班女士的合理维权获支持。最终影楼同意全额退款5099元。

【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全额退款,调解的难点在于无口头或书面约定以及前期投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该与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其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案例八】田东县某果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田东县工商局接到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转办黄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7月25日在天猫网站上的“Ⅹ旗舰官方店”以2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5斤装田东县某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金煌芒果,收到货后食用发现果品不佳,与在网页上所宣称的“营养价值极高,维生素A含量高达3.8%,比杏子还要多出一倍”等广告宣传不相符,为虚假广告。经查明,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引证数据未标明出处、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罚款的处理。

【案件点评】经营者在互联网销售商品宣传时,使用不实或绝对化广告用语进行促销宣传,引证相关数据亦未标明出处,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案例九】靖西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皂案

靖西市工商局接到厂家举报,称位于靖西市新靖镇某村一经营部存放有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皂。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后得以确认。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80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R”香皂,并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件点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常见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进行鉴别,如遇到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收集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十】乐业县某五金建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乐业县工商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安排和部署,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建材公司的铜芯绝缘软电缆进行随机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400元。

【案件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电线电缆产品时,可通过一看、二问、三查的方式判断产品真伪。一看即选购时先观察电线的截面,合格产品的铜芯或铝芯表面应该具有金属光泽,表面发黑的铜或是表面发白的铝说明已被氧化,多为劣质材料;二问即向出售商家索取商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三查即核查产品是否通过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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