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右江日报 2018-07-30 09:34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规划田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建立公正、公平、便民、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国家利益及卷烟消费者利益,保证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田林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田林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本规划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制定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规划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本规划根据辖区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优化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控制过密片区布局。

(四)服务社会原则。本规划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方便群众、适应消费为布局考量因素,合理照顾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调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布局规划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城区域范围内街道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开放式居民小区或开放式单位生活小区内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单位生活小区以套数为标准设置零售点,200套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在200套的基础上,每增加200套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四)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五)火车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不作为候车室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六)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不作为候车室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七)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不作为广场区域范围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七条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街道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二)乡镇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三)开放式居民小区或开放式单位生活小区内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单位生活小区以套数为标准设置零售点,100套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在100套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套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五)乡镇已设置的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候车室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八条八渡新村街道、龙车街道、板干村街、百乐村街道、那囊村街道、能良村街道、弄瓦村街道、平山村街道、板桃村街道、洞弄村街道的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30米。

第九条农村自然屯,户籍人口在2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第十条公路沿线零售点设置,与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一条码头(渡口)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工厂、企业生活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三条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第十四条特殊情形的合理布局规划。

(一)不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但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置在中小学校周围的零售点,原持证人歇业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只能重新择址一次,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零售点,原持证人自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只能重新择址一次,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一)县政府所在地单层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乡镇、村屯区域单层经营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三)经营规模在50间客房以上的酒店、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住宿服务场所。

(四)总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酒楼、饭店、KTV、酒吧、茶楼、农庄、咖啡厅等饮食、娱乐服务场所。

(五)具备相应安全措施保障的高速路、国道、省道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

(六)不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看守所、戒毒所、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场所。

(七)经营面积在150㎡以上,且经营电脑设备达100台以上的网吧。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县城城区中、小学校内,以及以学校门口中心点为圆心的校门外50米半径范围内;乡镇中、小学校内,以及以学校门口中心点为圆心的校门外15米半径范围内;村屯中、小学校内,以及以学校门口中心点为圆心的校门外10米半径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门面中心点半径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距离。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田林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实地进行勘查测量。“可正常通行”是指无固定障碍物、市政设施隔离的道路,不受交通道路规划的单黄线、双黄线、斑马线限制。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的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阁楼、厨房、洗手间、卫生间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实际营业面积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由固定楼房、围墙、栅栏等建筑物将小区内部与外界隔离,只有一至二个出入口,并实行物业管理、保安执勤管理模式的小区。其他类型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以内的区域,不含贯穿县城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分类标准为:

(一)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二)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三)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四)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以户籍人口数为标准设置零售点,其户数为本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当年,由公安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户籍登记在册居住户籍人口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所称“不少于”、“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划分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所指的区域是:东起田林县平雄廉租房、三桥福利中心;北至324国道(田林县消防大队门口);西至八桂坡廉租房。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所指的乡镇是:利周乡、浪平镇、八桂乡、那比乡、六隆镇、潞城乡、旧州镇、平塘乡、百乐乡、八渡乡、高龙乡、定安镇、者苗乡等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田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的《田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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