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套餐”□何耀林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因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同样是开展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立足检察职能,着力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措施,为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明确职责定位,提高服务精准度
监察体制改革让检察机关的职能产生了新变化,根据最高检部署,为实现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四项工作协调发展的目标,检察机关持续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面对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调整,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中也迎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要变挑战为机遇,变消极为积极,变被动为主动,确保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不仅不会因机构改革、工作转型而出现“换挡降速”,反而要借此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检察套餐”,把服务民营经济的工作做深、做透,实现民营经济发展和检察工作升级的双重效果和双赢局面。
二、正视民营经济地位,增强服务紧迫感
良好的政策环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巨大的空间。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抢抓机遇、不断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民营企业在经济增长速度、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发展动力等多个方面都面临新的转换,一些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抗风险能力较弱,正处于风雨飘摇的境地。检察机关要正视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杜绝社会上一些认为民营经济“只是配角”、民营企业家“带有原罪”的错误认识,切实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紧迫感,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根据民营经济发展需求,提高服务实效性
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找准民营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掌握民营企业家的司法需求,找准找好服务切入点、着力点,才能有效提升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第一,经济的发展需要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绑架勒索、聚众哄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和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等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打击侵犯企业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犯罪,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民营企业安心创业。第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风清气正、团结和谐的内部生产环境,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尤其要突出打击收受对方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勾结对方“吃里扒外”,损害企业的“内鬼”,将侵蚀企业利益的“蛀虫”绳之于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三,政策的支持可以为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疏通渠道。检察机关应依法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职权向民营企业“索拿卡要”等职务犯罪,构建和谐的政商关系。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与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举措同频共振,掌握好司法的力度与温度,坚决防止经济上减负,司法上加压。
四、立足检察职能,提高服务可持续性
(一)突出监督重点,维护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司法公正。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干预经济纠纷等行为;着力监督纠正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问题,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助推解决执行难问题。此外,应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对涉及民营经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主动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要依法督促纠正,让民营企业吃下良性发展的“定心丸”。
(二)审慎把握办案节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不轻易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保全措施,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尽量不羁押,确实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为其提供签署企业文件、书面沟通非涉案信息等便利条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诉,防止影响企业开展上市、筹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坚持依法、文明取证,注重保护企业声誉,避免出现“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的情况发生。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检察建议是一种及时、有效且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民营企业的制度缺陷和风险漏洞,可以探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风险防范、纠正违法经营等,实现企业内部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对民营企业存在不利影响的做法,也应及时给出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改善不当做法。
(四)延伸职能延长检察服务链条。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与工商联定期联系,形成以检察院领导或员额制检察官对口联系民营企业的定点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前往民营企业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法律讲座等,帮助民营企业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及其员工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剖析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易发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提出建章立制、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帮助一个企业”,不断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五)坚持畅通绿色渠道。畅通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对接渠道,加强与工商联、商会的沟通联络,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形成合力;畅通涉检涉诉信访、控告申诉渠道,充分利用“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一体诉求表达体系,及时掌握涉企矛盾和纠纷动向,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和手段,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减薪、工伤、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引导矛盾各方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利益诉求。
(作者单位: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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