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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当以严谨程序正名避嫌

广西日报 2017-11-29 07:13 大字

微言有道

管弦士

据报道,近日,田东县一家洗车店被该县“两违”整治办强拆。洗车店老板称,“两违”整治办工作铲车到洗车店用水冷却机器,不慎碰坏店面招牌,索赔之后不久,洗车店就被强拆了。她怀疑遭受了“公报私仇”。有关方面回应称“纯属巧合”。

此次执法是不是“公报私仇”,在未经调查证实之前谁都不宜断言。但显而易见的是,真相尚未水落石出之际,此事已为广大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执法当避免“公报私仇”之嫌,否则易掉进舆论漩涡,甚至伤害政府公信力。

洗车店的质疑并非毫无来由。洗车店在该处经营了4年,早不拆晚不拆,在因招牌被碰坏,向“两违”整治办索赔800元的当天,“恰好”被其强拆了。而且,此次执法“留人话柄”。按照田东县的有关规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发放《告知书》,督促停止违法行为;之后即使走完程序决定强拆,也得先“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未果后再“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依然无果时才能实施强拆。正是因为强拆洗车店在这些程序上存在不足,所以洗车店才认为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巧合”。

对于质疑,田东县政府办一工作人员说,之前已拆除4处违法建筑,都没有提前通知当事人,以免违建户主召集其他人员对整治工作进行阻扰;“两违”整治办副主任称,对于准备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他也是前一天晚上才接到上级的通知,此前是不知道的。这样的说辞,并不令人信服。难道此前诸多拆违都是违反程序的,就能说明拆除洗车店违反程序是对的?当然不能。当地倘能拿出原始记录,比如什么时间、哪个地点、何种会议决定拆除洗车店,并将通知文本、下达记录、执行部署等一一亮出,那才勉强能洗刷“公报私仇”的嫌疑。

“公报私仇”是公权力的大忌,它会动摇人们对公权力的信任,在伤人的同时必然伤及公权力自身。因此,有关机构在执法时不但决不能“公报私仇”,而且在预见到有可能引来“公报私仇”嫌疑时,就应采取必要措施极力避免遭受误解,正如有时候执法者需要主动申请回避某些案件。当一项工作必须推进,又有可能招致误解之时,执法者至少要做到的就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主动留存证据。这方面,法律法规显然是有所考量的,比如许多执法行为按规定需要全程录音录像,这类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的条条框框,既是为了保护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让执法行为经得起质疑,是一种对公权力自身的保护。

就拆除洗车店而言,是不是“公报私仇”,不但洗车店方面需要一个说法,公权力方面也需要一个“证明”。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自证清白”也好,被调查清楚后“得出一个结论”也罢,总比一直置身质疑之中要强。而对于更多的执法部门来说,工作上避免招致“公报私仇”之嫌,是时时应留意、事事应当心、处处应慎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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