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精准诠释“当赔则赔”新理念

澎湃新闻 2020-12-29 12:52 大字

最高法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25件典型案例。其中,黄凤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入选,该案依法确立了“赔偿请求人在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给付年限届满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的裁判规则。

案情显示,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开枪击中黄凤亿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凤亿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近30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二十年给付年限计算。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黄凤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留置尿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平果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黄凤亿的申请。百色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黄凤亿仍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百色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黄凤亿再次提出的赔偿请求,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黄凤亿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黄凤亿二十年后仍生存,且其损害后果持续至今,应视为新的损害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应予支付其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遂决定在撤销平果县公安局不予受理决定和百色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平果县公安局继续支付黄凤亿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留置尿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余元,驳回黄凤亿提出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指出,赔偿请求人在得到国家赔偿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审判实务中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因循守旧,而是基于事理情理提出了新的法律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给付年限或者期限过后,申请人继续发生的损害,相对于原赔偿决定指向的损害而言属于新的损害,申请人就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与原赔偿请求并非一事,故“一事不再理”不宜作为否定再次请求赔偿的理由。

最高法表示,本案的审理,创造性运用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打破不合理惯例的束缚,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表明了人民法院努力打通国家责任制度堵点,畅通国家赔偿渠道的鲜明态度,揭示了新时期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既要能动司法,把法律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转化为权利保障红利,又要守住法律底线。(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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