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首例涉恶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宣判
本报田阳讯7月31日,田阳区人民检察院首例涉恶犯罪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由田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已于2019年由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百色市两级法院作出判决,对该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共15人分别判处2年2个月至1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在法律震慑之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田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并充分细致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等工作。该案起诉、审判各环节均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院认定:2013年至2014年间,平果县太平镇古案村供屯的农某楼、农某历、黄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以帮他人讨债、为朋友索要赔偿费、本地木材生意被外地人抢占等为名,纠集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等多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农某楼、农某历、黄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2013年,被告人农某恒参与该团伙非法拘禁被害人覃某某而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2014年间,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参与该团伙于2014年间敲诈勒索承包砍伐平果县太平镇局平村那蓬屯800多亩桉树的被害人马某某等4人25万元,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参与该团伙阻碍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公务并聚众到交通警察大队起哄闹事而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参与农某楼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根据本案情节并平衡该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原判刑期,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分别判处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本案判决既打击了犯罪,又宣扬了法治,充分体现对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李灵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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