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128吨食盐 无证批发牟利》后续非法获利万余元店主领刑并处罚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南国今报 2018-06-07 16:40 大字

今报平果讯(记者蒋文跃)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平果一调味品批零店老板韦某以配送商名义,将购入的128吨食盐进行二次批发牟利(详见本报2017年12月7日11版报道)。日前,平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7年,平果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坡造镇、新安镇的市面上,均发现有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的“白象牌”食盐在销售。这些店面的老板或者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些食盐均为韦某上门推销。该局于同年11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韦某系平果县某调味品批零店的负责人。2017年3月至10月,韦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先后4次通过百色某商贸公司批发购买“白象牌”食盐共计128吨,再假借配送的名义,将“白象牌”食盐分别批发给平果县新安镇某超市47.57吨、平果县坡造镇某综合批发部16.725吨、平果县凤梧镇某杂货店0.55吨,共计64.85吨,非法获利1.39万元。

法院认为,韦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韦某配送的食盐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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