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百色局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

右江日报 2020-07-23 08:21 大字

(一)500千伏变电站、±500千伏换流站 (二)±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 (三)±5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 (四)50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 (五)1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百色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百色市范围内超高压输电公司百色局的变电站(串补站)、交直流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

1.±800kV直流架空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GB/T28813-2012)规定的“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且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划定;

2.依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各级架空线路及杆塔、变电站保护区应明确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5米500千伏——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内的设施。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保护措施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3.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4.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5.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6.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7.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4.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11.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12.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1.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2.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5.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6.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7.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3.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4.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5.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3.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2.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3.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4.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5.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6.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7.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8.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中止供电;

2.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3.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4.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5.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建设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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