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应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右江日报 2020-03-15 09:06 大字

本报百色讯随着保险业的遍地开花,保险行业竞争也更为激烈,不少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为了促成签单,有故意隐瞒、欺骗、诱导投保人的行为,这个行为将有可能给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投保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例如,个别保险业务员为了推销保险,采取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营销行为,在介绍保险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当事人投保。如明知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仍让当事人签订;明知当事人已患病,仍让当事人投保,事后却以投保时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拒赔等等。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故意隐瞒事实、欺骗诱导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加倍赔偿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条中进一步明确将保险领域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既然保险领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百色保险行业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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