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右江日报 2019-01-21 09:07 大字

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建行决字〔2014〕5号)。经核查,违法超建面积认定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4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建行决字〔2014〕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撤销百建行决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百建行决字〔2018〕25号

当事人:百色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广州街金利小区28号

法人代表:郑香林,居住地址为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福坊村坊兜124号。

本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建行决字〔2014〕5号),认定你公司在本市江滨路江滨二期A5地块建设“滨江国际”6#、7#、8#、9#、10#住宅楼工程中超出了规划审批建筑面积6333.38㎡。经本机关复查,2018年7月25日委托百色市城建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对“滨江国际”6#、7#、8#、9#、10#住宅楼面积测量复查,实际超出规划审批面积为8144㎡。因此,原处罚决定书认定违建面积事实有误,本机关决定撤销于201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的《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建行决字〔2014〕5号)。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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