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不得注册使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标志

右江日报 2018-08-07 08:48 大字

本报百色讯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商标意识的提高,申请注册商标量大幅增长,但一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商标也被提出申请注册,如“中央一套”“叫了个鸡”等申请商标注册,都被商标局驳回并禁止使用。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百色市个别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氢能”“百果之皇”等12件被驳回商标也列入整治的清单,这些商标将不能在实际中使用。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时,要学习和了解《商标法》的规定,不申请注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标志,也不使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标志,否则,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资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卢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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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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