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拾金索酬”合法化 □岑笃良(右江区)
拾到了别人丢失的东西,不管是贵重的还是不贵重的,不管钱多还是钱少,都应该还给失主,而且不应收分文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是一个人应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一个人连最基本的道德品质都没有,我看法律对他也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比如他拾到了你一块10元钱的电子手表,他不还,或者向你索要8元的酬金,你不同意给他,难道你也要告上法庭吗?显然不可能。如果以法律的条文让“拾金索酬”合理化,那么,这样做就是给不道德的人做不道德的事情给予合理化、合法化。这样的法律不是维护正义的法律,是有缺失的法律,与制定法律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硬要定什么法律条文的话,那就应该把“拾金不索酬”作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拾到别人的东西不得占为己有,要还给失主。也就是说,拾物不还者,不仅缺德还违法。这才是应该有的法律,才是受人民拥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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