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

右江日报 2018-06-20 08:54 大字

关于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现将《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6月19日-7月4日

通讯地址: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邮编:533000

联系人:罗强电话/传真:0776-2837170

电子邮箱:bsfgb@163.com

附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财政局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结合百色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购买目的和意义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棚户区改造模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转变政府服务方式、提高棚户区改造效率的有效途径,是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

二、购买主体、承贷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百色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承贷主体(以下简称承贷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平台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办理。

(三)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政府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四)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前述第(三)(四)款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和指导性目录

(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要内容:

1.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征地拆迁服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上述服务也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旧城区综合整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

2.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棚户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同步报批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即“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的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方式及程序

(一)购买主体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统筹考虑辖区内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科学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支付征收成本、棚户区改造上级补助资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核确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未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

(三)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出具相关文件。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在核定限额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四)对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须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五)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购买主体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协议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做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信息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向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八)承接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严格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城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城区主体、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业务指导、城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二)完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信用评价。财政部门应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进行信用记录,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列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商、民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承接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健全监管机制。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协调机制。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效率,并联审查,限期完成立项、环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确保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按期实施。

(六)支持贷款融资。承接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依据相关政策,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棚户区改造贷款,政府要根据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七)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适用本办法。市辖县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县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

七、本意见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百色市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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