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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百色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右江日报 2018-02-07 10:09 大字

百色市辖区广大市民: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深化住房保障改革,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规定,我中心结合百色市实际,起草了《百色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百色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8年2月12日前将修改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中心综合科。

联系人:陈康威

联系电话:0776-2821200,2828092(传真)

邮箱:bsgjj2821200@163.com

附件:《百色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7日

附件:

百色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百色市辖区内居住。

第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手续由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及派驻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由受托银行或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到相关业务科室或所属县(市、区)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

(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申报的月平均收入须以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税额倒推计算。无缴税记录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人均月收入、最低月收入标准为最高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任选一个具体缴存比例(为便于缴存系统录入个人明细账,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统一定为20%)。

(三)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自愿缴存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应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当按月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至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公积金中心收到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自愿缴存人员可以选择银行柜台缴款、网银转账、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缴存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要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属县(市、区)管理部提交缴存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自愿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缴存申请;审核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三)自愿缴存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缴款的,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有储蓄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并在个人银行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四)公积金中心收到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将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五)每个管理部设一个自愿缴存单位,单位名称统一为“**管理部自愿缴存”格式。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所属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四条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住宅物业费用的。

第十七条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余额:

(一)离休、退休;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辖区外工作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自愿缴存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缴存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贡献因素挂钩。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一)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连续缴存年限×1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百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自愿缴存人员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三)自愿缴存人员最终可以贷款的额度由其家庭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二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成功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放款未成功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本次贷款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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