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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驾出事故身亡 雇主和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右江日报 2017-09-01 09:05 大字

员工回家途中因酒驾出事故身亡,雇主和保险公司是否要担责任?在那坡县某采石场打工的梁某,酒后从石场住地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死亡。其亲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石场、石场主人、保险公司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4万余元。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梁某开始到某采石场打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某采石场为他和其他雇员在工地提供住宿场所,并向保险公司投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0元,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雇员因受酒精等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6年3月6日下午,梁某醉酒后开两轮摩托车从某采石场住地回田阳老家。当他驾车行驶到靖西市布汉屯路段弯道时,摩托车突然冲撞到东侧树路,造成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梁某血液标本作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检验结果为:从梁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38.7mg/100ml(参考值范围0~20mg/100ml)。同年4月14日,靖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梁某酒驾出交通事故死亡。

2016年4月6日,某采石场写好“梁某是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其死亡原因以及过程与××××采石场无关”的协议书,由梁某的妻子在协议书上家属签字的落款处签名按手印。2017年4月17日,梁某的亲属向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梁某受雇到雇主那坡县××××采石场从事机械设备操控、维修、保养等工作,2016年3月6日采石场采石设备出现故障,因工作需要到靖西市购买机械零配件,途经龙临镇出车祸当场死亡”仲裁。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的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于当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7年5月,梁某的亲属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石场、石场主人、保险公司赔偿他们的各项损失共计440039.32元。

法理评析: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某采石场为其雇员在工地提供住宿,上下班路途是从宿舍到工地的工作地点。而梁某是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属上下班途中受损害,因此不属因劳务中受损害,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而梁某的亲属对梁某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损害这一事实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但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现梁某的亲人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是因劳务受损害,某采石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为此,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梁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梁某的亲人们表示服判不上诉。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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