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一司机卸错货物挨赔3万元
本报那坡讯那坡县司机覃某在为公司运送粉煤灰过程中,错将粉煤灰卸到水泥仓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8月14日,经那坡县人民法院调解,覃某自愿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2016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永鑫腾公司、永鑫腾公司与第八公司分别签订了粉煤灰买卖合同,约定由宏通商贸有限公司向第八公司提供粉煤灰,并由宏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将粉煤灰运送到第八公司的工地。过后,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把运送粉煤灰的运输业务交给个体司机覃某承运。
2016年11月8日,覃某在运送粉煤灰过程中,错将粉煤灰卸到水泥仓里,造成第八公司经济损失144028.66元。因覃某暂无能力赔偿,永鑫腾公司就从应支付给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粉煤灰款中扣除144028.66元作赔偿款,从而由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替代覃某支付了赔偿款。而赔偿第八公司的损失不是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现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替代覃某支付赔偿款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为此,宏通商贸有限公司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覃某偿付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替代支付的赔偿款。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主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损失数额为114028.66元;由覃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宏通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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