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法院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18名被告人被判刑,最高获刑25年
本报隆林讯近日下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18名被告人被判刑。
2009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劳、龚某华、罗某为首,被告人黄某华、罗某忠、罗某吉、黄某锋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目无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聚众造势,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故意实施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交易、诈骗他人财物等犯罪活动,为害一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涉嫌9起犯罪事实,涉及多名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劳、龚某华、罗某、黄某华、罗某忠、罗某吉、黄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福达卫生院、福达中学、卢某周等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财物共计7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等8人,数罪并罚,依法判处2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8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间,被告人程某、周某寿(已死亡,下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签订虚高或虚假“借款合同”、高息放贷、财产抵押等手段,在田林县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后被告人程某又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为索取高额利息和追回本金,被告人程某纠集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9人,对逾期不还款的被害人实施上门讨债、非法拘禁、殴打、语言恐吓、抢劫等行为,逼迫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勒索或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程某穷尽手段,被害人仍没有钱财兑现时,被告人程某通过虚假诉讼来确定其非法债权,并通过法院执行或者调解,将被害人的财产占为已有。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程某、周某寿为首,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5人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何某、骆某胜等4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和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次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和妨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程某为首,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蒙某为成员,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安、黄某源、何某、骆某胜、罗某为一般的共同参与者实施犯罪,应依法处罚。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参与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17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40.3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黄彩玲罗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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