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废 公 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桂10执210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10执210-2号生效法律文书,我机构需要为买受人乐山鑫西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法收回以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电解铝厂的10本《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隆房权证新州字8103617号、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19、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23、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24、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25、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26、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29、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31、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32、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3634)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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