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点滴行动书写“为民司法”注脚 记“黄文秀式好干部”黄伟 □本报记者 罗 霞
群众送锦旗(右一为黄伟)。(图片由市检察院提供)
现任百色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的黄伟,2003年进入检察系统工作。十多年来,他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承办的700余件案件无一差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主持了社会的公正,温暖了民众的心窝,用点滴行动书写“为民司法”的注脚,传递出法律的浓浓温情。先后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百色市100名优秀政法干警;获得全区民行“十佳办案能手”、“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一次,被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一次;被百色市委政法委、百色市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四次;2018年7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模范检察官。
心系群众,为民执法是他不变的情怀
黄伟受理的都是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的案件,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但在同事眼中,他恰恰是一位善于为疑难杂症开药方的办案专家。
黄伟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某学校学生小强(化名)在住校期间,翻墙爬出校园到河里游泳不幸溺亡。事发后,学校负责办理了小强的安葬事宜。后来,小强父母因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8万余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强父亲的诉讼请求,小强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于是,小强的母亲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受理该案后,黄伟在审查了原审案件材料之后发现案件并没有符合抗诉的情形,但是在与申诉人多次的交流中,黄伟发现由于囿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与经济条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些关键的法律事实,当事人没有举证,导致案件败诉。对于这样的案件其实可以很快就不予支持结案,但黄伟了解到申诉人家庭在事故之后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几年来一直在为此事申诉,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民行工作不仅仅是审案、断案,很多情况是案虽结,事难了。除了办理执法监督案件,化解纠纷、息诉罢访也是民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黄伟深知,该案如果得不到圆满解决,申诉人家庭的生活将永远无法回归正轨。“干民行,就要为民做主,老百姓信任我们,我们更要对得起老百姓。”黄伟说。
黄伟多次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被申诉人未对学校倒塌的围墙尽到维护义务,对申诉人的儿子翻墙出学校游泳溺亡有一定过错,但这一事实当事人未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因此黄伟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学校分两次补偿3万元人民币给申诉人。一起历时2年多的申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要做一个有温情的法律人”,这是黄伟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在他看来,把人文关怀体现在司法办案之中,应是现代法律人的追求。黄伟曾办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个案件抗诉后获得了法院的再审改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劳动报酬2万余元。案件再审完结且获得了改判,实际上就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工作已经完成。在办理过程中黄伟了解到,申请人王某某是外地人,来百色打工多年,妻子身体不好无法外出工作,家里还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生活极其艰难。案件再审后,黄伟两次回访当事人,在获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建议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相关帮助。在他的努力下,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半年里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黄伟用心用情为民办案的情怀感动着群众,影响着同事。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李秋莹说:“案件本身是冰冷的,可是案件背后的人情是温暖的。身为检察官,我们应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为人民服务,解决生活中的切实问题。”
担当实干,当好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2017年,公益诉讼制度入法,民行检察实现了从诉讼监督到提起公益诉讼的历史性跨越。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作为新生事物,检察公益诉讼在推进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不断实践和创新中进一步克服和解决。这对当时已进入检察系统14年的黄伟来说,也是一项新的挑战。
2016年4月至6月,工程老板何某某等3人在右江区泮水乡那眉村六香屯附近建设百色至泮水二级路4标段路基工程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将六香屯“谷派”(地名)作为工程弃土场,毁坏该处林地(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致使山场荒废。案发后,黄伟指导右江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事发地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被毁损的林地仍未修复。经查,相关行政机关因怠作为、不作为致使国家和公益林地受损,遂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林业部门立即敦促相关人员上山日夜补种,并对复绿的管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适时开展检查验收,确保复绿整改真正落实到位。该案的成功办理让被损毁的公益林成功复绿面积7.92亩,种植苗木900株,也积极推动了右江区政府针对林地未经合法审批非法占用的情况,及林地被损毁后如何复绿等问题出台了相关办法。
像这样的公益诉讼案难免会触及某些部门和企业的利益,在搜集材料等工作上可谓困难重重。“伤害人民利益是大非问题,当我们生活的环境被肆意破坏,当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面临危机,当国有资源、国有财产遭受‘不法之手’侵害,当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情况出现时,身为检察官必须挺身而出,主动作为、敢于作为、智慧作为,当好公共利益的守护人,用检察担当守护好公共利益。”黄伟说,公益诉讼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公益诉讼是干什么的、要解决什么。公益诉讼并不是“找茬”,政府部门和公众对公益诉讼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也是推动依法行政、助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循环。
牢记使命,公正执法是他的不懈追求
2016年某日,位于隆林某中学的线路遭雷击后断了三处,其中的架空绝缘导线被雷击致线熔断落到该中学足球场附近。王某路经该地时捡起断落的绝缘导线,手触到被雷击后绝缘损坏裸露的导线,造成触电受伤。治疗后,经右江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级别为二级护理依赖。王某便起诉隆林某电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以及赔偿金共计1550007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30000元,还应支付l420007元。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隆林某电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0261.8元。二审法院判决王某对造成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民事责任。隆林某电业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6480.9元。
黄伟受理该案后,经过反复细致查阅卷宗、实地调查,发现该案中,高压线本身属于高危险物质,其经过路线、布局、与其他物体距离和保护设施等均有严格要求。王某作为一个非具有电力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捡起一根断落在地的电线,其主观上的可预见的风险为电线有电,但对于高压线的危险区域并无法预见,其过失并非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隆林某电业公司作为线路经营者在线路发生故障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危险区域不让人进入,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将主要责任归责于王某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的归责原则。据此黄伟将该案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改判隆林某电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22961.8元。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最终使法院改判,使王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社会的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16年的从检生涯中,为了确保所办案件的高质量,对于每一件案件,无论是清楚简单的,还是复杂疑难的,黄伟都细致地做好每一步工作。黄伟说:“因为我们是人民检察官,我们要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环境、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司法需求,更加全面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让更多群众感受到检察的温度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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