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城南农贸市场片区、油脂化工总厂片区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城南农贸市场片区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告

右江日报 2019-06-20 09:06 大字

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并注销城南农贸市场片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隆政函﹝2019﹞51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油脂化工总厂片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隆政函﹝2019﹞52号)文件要求,决定:

一、收回原自治县工商局位于城南农贸市场,用地面积为6116.4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注销原自治县工商局持有的隆国用﹝2000﹞字第02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将该宗地作为我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

二、收回自治县油脂化工总厂位于新州镇民族街197号,面积为6436.28平方米,地号为21030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

三、请原自治县工商局、自治县油脂化工总厂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不提交的,上述证书自行注销作废。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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