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工商查处一起无证回收报废车辆行为

右江日报 2019-03-08 09:06 大字

本报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对陶某未办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行为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

陶某于2018年3月开始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江管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在未办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情况下,以每公斤1.6元收购价格回收了2辆报废汽车,共计1.48吨。隆林工商局经查实后于2018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工商听告字[2018]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该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18年9月13日向该局提出陈述申辩。经该局召开案件评审会讨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经营规模不大,违法金额小,所收购的2辆报废汽车未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纠正,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拖拉机车架2辆,共计1.48吨;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工商部门提醒,应取得《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万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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