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右江日报 2018-07-27 09:10 大字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规划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本规划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制定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规划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本规划根据辖区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优化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控制过密片区布局。

(四)服务社会原则。本规划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方便群众、适应消费为布局考量因素,合理照顾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调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县城城区内零售点的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城城区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以房屋套数为标准设置零售点。150套以内的设1个零售点,在150套基数上每增加150套的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申请点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街道零售点间距设置;申请点门面既朝内又朝外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街道零售点间距设置,并与小区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市场按实际经营摊位设置零售点。摊位数在100个以内的设1个零售点;在100个摊位的基数上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申请点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街道零售点间距设置;申请点门面既朝内又朝外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街道零售点间距设置,并与市场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

(四)新车站侯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米。老车站大厅内设置零售点1个。

第六条乡镇所在地及农村村屯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所在地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包括有集市的自然村)。

(二)乡镇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1个;乡镇客运码头设置零售点1个。

(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不含贯穿乡镇所在地街道和农村村屯的公路)。

(四)农村村屯(不含有集市的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不作为本条第(五)项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五)公路贯穿的农村村屯(不含有集市的自然村)零售点设置,面向公路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不作为本条第(四)项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七条工厂、工业园区内的生活区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与街道相通或面向街道经营的门面申请点,按所在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一)综合性商店单层实际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

(二)住宿类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

(三)休闲娱乐类场所、餐饮类场所实际经营面积达到200㎡以上的。

(四)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内,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五)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设有便民服务店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六)不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看守所、监狱、戒毒所、军事营区等特殊场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县城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半径20米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村中、小学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半径10米范围内。

(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第十条不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但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置在中小学校周围的零售点,原持证人歇业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后6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区域(街道、村屯)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6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只能重新择址一次,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十一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零售点,原持证人自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所属区域(街道、村屯)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6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只能重新择址一次,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称“县城城区街道”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县城街道、巷道。

具体区域为:1.东往百色方向至泥浪桥头;2.东南往水厂方向至卫计局路口;3.南往西林方向至马文桥头;4.南往含山村方向至老电视台黄守七零售点处;5.西往天生桥方向至六我与者保老路口;6.西往城西工业区至奥德燃气公司门口;7.西北往者保老路方向至809县道路口;8.北往那管方向至四小后面杨付排零售点处。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新车站”是指坐落在迎宾路一路的车站,“老车站”是指坐落在迎宾路二路的车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沿的无障碍最近距离,对于转角、障碍物,应贴近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进行测量。道路中有固定隔离带、绿化带视为障碍物。零售点间距由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实地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固定围墙、围栏或者楼房将内外相隔离,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实行盘查登记制度的居民小区。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摊位”含敞开式、开放式和露天式的铺位或摊位,不含临时性摊位。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有集市的自然村”是指:长发、常么、马雄、腊仁、龙良、祥播、扁牙、蒙里、委乐、央索、坡合、那绍、新街、龙滩、者隘、羊街、龙场、牛场、岩场。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在同一建筑物内同一间场所,用于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含车库、仓库、住所、办公场所、卫生间、厨房、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和第六条第(五)项的“公路”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综合性商店”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中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其他类等业态。不含娱乐服务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称“以上”、“不少于”、“以内”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3年10月11日公布实施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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