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他人现金及银行卡 领刑并受罚

百色早报 2018-05-08 08:51 大字
 

本报隆林讯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秘密扒窃他人现金及银行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覃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覃某退赔失主杨某经济损失3696元。

2016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窜至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南菜市场大门对面的“某副食店”门口旁,趁被害人杨某在选购光碟时将其背在身侧的挎包拉链悄悄拉开并盗走包内的人民币7500元及一张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同月27日覃某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扣押现金3804元和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一张,随后民警将该财物返还受害人杨某。

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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