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释后不悔改 跨省结伙盗窃二进宫

百色早报 2018-05-03 09:17 大字

(资料图)  

本报隆林讯  曾犯盗窃罪的云南男子张某,刑释后不思悔改再行盗窃。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所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依法没收,发还失主罗某;责令张某赔偿失主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伙同一名叫“王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合谋欲到广西实施盗窃。9月5日凌晨3时许,张某与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社区某宾馆,由王某在路口放风,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以剪线、接电门线的方式,将失主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黄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800元)盗走。他们将车开到云南省富宁县木央镇,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

张某2017年9月28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广南县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南县火车站抓获,当日18时50分被寄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另查明,张某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隆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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