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配置、因地制宜、服务社会、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设置规定
第五条凌云县县城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村委所在地的零售点设置以间隔距离为依据,新申请办理零售点(即申请点)与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间隔距离150米以上,符合本规划特殊设置规定的按照特殊设置条款执行。
第六条行政村管辖范围的自然屯零售点设置以户籍人口数为依据:户籍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特殊设置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内;
(三)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的便利店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县城本域(或乡镇所在地本域、村屯本域)内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原持证人只能重新择址一次,此种情形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原持证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的;
(二)在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4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原持证人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而重新申领的。
第四章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40米范围内;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划特殊设置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指申请点与周围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即参照点)间隔距离。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门面开口(含所有门面)墙沿之间最近的正常情况下可通行无障碍的距离。间隔距离以凌云县烟草专卖局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勘验数据为准。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的距离测量方法与上述测量相同。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称“户籍人口”数据以本规划实施当年公安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户籍人口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对外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洗手间、卫生间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实际营业面积以凌云县烟草专卖局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勘验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内”包含本数;所称“不足”“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凌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凌云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9月4日公布的《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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