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凌市监处字〔2019〕15号)
案情简介:2019年9月4日11时25分,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金香丝米8.45公斤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批大米包装标识标示生产商为某市鑫武粮油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45010500263,净含量为15千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于2019年4月7日从某市鑫武粮油有限公司以单价88.74元/袋购进金香丝大米2.01吨共134袋,总金额11891.16元。2019年9月1日当事人将38袋共570公斤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金香丝米销售给凌云县某镇某村中心小学,售价5.6元/公斤,获销货款3192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香丝米8.4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超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销售,必须下架回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后,一般采取两种形式处理:一是焚烧销毁或当做垃圾抛弃;二是加工成饲料,用作肥料等循环利用。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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