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被判刑
本报靖西讯近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乐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乐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指使内勤将案件暂扣款及取保候审保证金共15.7万元转到自己银行账户用于其个人投资生意或生活开支。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徇私枉法,指使办案民警篡改案件关键证据,收取犯罪嫌疑人“好处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私利私情,对明知是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该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陈某有坦白认罪情节,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陆安德许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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