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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未破裂 法院不判离婚

右江日报 2017-12-01 09:35 大字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被告(张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9月同居生活,同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张某龙,2009年5月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17日生育女儿张某丽。共同生活期间的前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2014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至原告受伤。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在乐业县城街上发生争执,被告持柴刀将原告砍伤。2015年6月24日,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2015年11月3日,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负责抚养女儿张某丽,被告负责抚养儿子张某龙;3.所有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另查明,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仍多次自愿与被告过夫妻生活。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有儿子张某龙,女儿张某丽。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将小孩给原告,希望原告回家好好照顾家、带小孩。

审理:

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共同生活近9年时间。同居后前几年,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子一女。近年来,双方在发生误会、矛盾时未采取冷静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吵、闹、打解决问题,被告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伤。2015年1月29日,被告手持凶器在公共场合将原告砍伤,被告亦受到刑事处罚。在被告受到刑事处罚以前,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但自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仍自愿多次与被告过夫妻生活,说明原告对被告之前的错误行为采取原谅态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但是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仍自愿多次与被告过夫妻生活,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防止不利于原告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珍惜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互信、互谅、互让,多作自我检讨,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被告,应彻底改掉暴力行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夫妻矛盾,与妻子、儿女和谐相处,逐步抹掉先前家暴行为给孩子留下的心理阴影,为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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