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5年闹离婚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判离
本报乐业讯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原告的离婚诉求获支持。
岑某丽与被告张某刚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先后于1983年、1985年、1989年生育了两女一男三个小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无奈,岑某丽遂于2017年4月向乐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丽、张某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矛盾,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岑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双方所生儿女均已成年且已独立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岑某丽与张某刚离婚。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杨永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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