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被判担责□农彩美
相聚饮酒,男子何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失去儿子的父母将3名共同饮酒者告上法庭。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地州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三被告按原告经济损失的10%的连带担责。三被告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了责任。
案情:
2018年2月3日晚上,被告许某和死者何某相约到靖西市壬庄乡壬庄街的网吧上网。途中,被告麻某到网吧找到何某,约何某一起到靖西市区喝酒,何某便叫上被告许某和黎某。2月4日凌晨,四人同坐何某的轿车到靖西市区靖宇客运站旁某KTV喝酒。直到凌晨5时许,黎某结账后四人才一起离开。此时何某已陷入醉酒状态,几个被告都劝何某不要开车了,但是何某不听劝阻。被告许某担心何某醉酒驾车出事,便拿走轿车钥匙,不让何某开车,何某打了许某几拳,许某只能把车钥匙还给他,但未能阻止何某驾车离开。凌晨6时许,何某驾车由靖西市区往古龙路南延长线末端方向行驶。当行至古龙路南延长线末端时,因何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古龙路南延长线末端后翻入河流,造成何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是交通事故自翻入河里致溺亡。2018年5月3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麻某、黎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656.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理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餐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饮酒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其自愿。由于聚餐人员实施聚餐行为在先,产生了在后的保护义务,即聚餐饮酒人员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参与聚餐人员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聚餐饮酒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聚餐人员的安全保证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饮酒风险具备一定的认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身应当承担80%的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家属在明知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何某驾驶,对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有过错,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三被告作为聚餐共饮人,对何某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但三被告未能阻止住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亦未将何某送至安全地点或通知其家属,故三被告对何某驾驶机动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具有客观上的过失,三被告对何某的死亡均应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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