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病危“回家”疗养期间的费用谁来承担? □黄 耀

右江日报 2019-08-23 08:49 大字

【基本案情】上门女婿病危回到自己本家疗养,由本家兄弟照顾,疗养期间的费用及去世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2008年,被告陆某某丧偶后与原告亲属蒙某某相识并恋爱,之后蒙某某入赘到靖西市魁圩乡大动村弄乐屯陆某某家中与陆某某及其儿子共同生产、生活,双方于2015年9月23日到靖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有子女。2018年5月,蒙某某因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陆某某便将蒙某某送回其老家魁圩乡某村屯,由其亲属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自行寻医治疗和照顾。蒙某某被送回老家后,其亲属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请了果乐乡连境村村医杨某到家中对其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共支付医药费共计12000元。2018年8月30日,蒙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从蒙某某被送回老家直至其死亡,所支付的医药费以及丧葬费均由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承担,被告陆某某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而魁圩乡司法所曾经开展调解但未果。另查明,原告梁某乐系蒙某某继父,原告梁某辉、梁某星系蒙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原告梁某乐系原告梁某辉、梁某星之父亲。2019年1月,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以被告陆某某未承担其配偶蒙某某从患病直至死亡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某某辩称,丈夫蒙某某病重时提出家中只有她一个人,自己的亲属家人都在老家,所以要求回到老家。是蒙某某自己提出要回老家的,她才把蒙某某送回老家,这是他们夫妻俩商量的结果。蒙某某脚痛也是来到她家生活之前就产生的,回到老家之后的治疗与她无关,之前跟她共同生活时她也有支付医药费,她也没有向蒙某某家人索要。她没有办法跟随蒙某某回到老家去,如果蒙某某在她家,她肯定会尽责任照顾。所以,蒙某某自愿回老家,她没有责任去承担之后产生的医药费,只同意支付办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一头猪和棺材的费用。

【审判】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即使是夫妻商量的结果或者蒙某某自愿提出回老家,但作为妻子的陆某某依然有扶养病重丈夫的义务,直至丈夫死亡。因此,陆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陆某某偿还已垫付的医药费12000元,并已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医药费确实发生,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由于蒙某某并未到医院住院治疗,只是在家中由村医进行治疗,故原告提出的上述三项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为其亲属蒙某某进行医治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陆某某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陆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偿还医药费12000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22000元;驳回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生活上应互相照顾,在经济上应互相供养,在精神上应互为支柱。被告陆某某在丧偶后与原告亲属蒙某某相识,经自由恋爱后蒙某某入赘到被告陆某某家中与其及其家人共同生产、生活,双方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了十年时间,还共同建起了房屋。在丈夫蒙某某病重的情况下,作为配偶的被告陆某某将蒙某某送回其老家,由其亲属自行治疗和照顾,直至蒙某某死亡,陆某某既未尽到妻子的任何扶助义务,也未在经济上承担任何的费用,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德。蒙某某在被送回到老家直至死亡所产生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均由原告梁某乐、梁某辉、梁某星自行承担,而作为继父的梁某乐和作为同母异父的兄弟梁某辉、梁某星对蒙某某并没有法定的扶助义务,他们在医治蒙某某以及办理蒙某某丧葬事宜所垫付的费用应由陆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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