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为还债监守自盗获刑三年
本报靖西讯近日,为偿还债务,一挖掘机司机监守自盗,将他人的挖掘机盗卖,最终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梁某在靖西市为赵某开挖掘机。2018年2月初,梁某为还债,意图盗卖赵某停放在靖西市新靖镇那耀村附近的挖掘机,便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有一辆挖掘机待售的信息。后梁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挖掘机卖给平果县的潘某。潘某在支付货款后将该挖掘机用拖车拖到平果县转卖给当地人。赵某发现挖掘机不见后报警。2018年7月24日,民警在大新县下雷镇一工地将梁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挖掘机价值人民币6.12万元。到案后,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法院另查明,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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